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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看護工

家事服務、病患照顧工作

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二、到指定醫院完成巴氏量表評估,符合以下條件者。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4.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申請2名外籍看護工。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者。
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四、重新招募外籍看護,符合這兩項免重新評估(只要符合其中 1 項即可):
1.年齡達 75 歲以上 
2.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五、勞動部自112年10月15日起,放寬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如下:
1.使用長照2.0照顧服務,持續 6 個月以上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2.經神經科、精神科醫師評估,失智症達輕度以上: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1分者。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符合障礙項目與等級者(符合審查標準第 18 條附表二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

 

 

外籍幫傭資格

一、家庭幫傭申請辦法(需同戶籍):

1.家中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

3.家中同一戶籍內有 75 歲以上與 6 歲以下之老幼,並具有下列之基本資格條件,且依下列之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滿16點者或以上。


 

二、外籍人士家庭幫傭申請辦法:

1.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 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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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看護工: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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