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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護工
機構內病患日常照顧工作
● 機構護工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申請人數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機構護工: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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