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廠勞工
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附表六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限。
● 特定行業所屬級別
特定製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得再次申請:
(一) 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或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並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六條規定,辦妥變更登記者。
(二) 逾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第二點申請文件期限,有再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