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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移工

政府、民間工程

● 機構護工

***承建公共工程、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 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指定工程為限



● 申請人數

***雇主聘僱在同一公共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金額及工期,按附表四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但個別工程有符合情形,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計算。 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應經公共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 構)及其上級機關認定。



***雇主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按附表四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但由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列計。 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營造移工: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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